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情形?
- A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B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 C 依土地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 D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3 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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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機關要『確立』某塊土地的產權歸屬,這個過程應該是由登記人員在辦公室看到公報後直接改寫電腦紀錄,還是應該由該土地的負責單位備齊公文與證明,正式向登記單位提出請求?這兩種程序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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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登記實務中囑託登記與逕為登記之區別。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規定:「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五項或地籍清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國有土地之登記。六、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六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登記。七、依破產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之登記。八、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登記。九、依原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法定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十、依第一百四十七條但書規定之塗銷登記。十一、依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十二、其他依法規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由上述法條第四款可知,依土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係屬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並非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情形,故選項C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