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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之情形?
  • A 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 B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 C 依土地法第 52 條規定公有土地之登記
  • D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53 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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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機關要『確立』某塊土地的產權歸屬,這個過程應該是由登記人員在辦公室看到公報後直接改寫電腦紀錄,還是應該由該土地的負責單位備齊公文與證明,正式向登記單位提出請求?這兩種程序的法律責任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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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程序差異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漂亮!你能準確辨識出逕為登記申請登記的微小界線,這代表你在法規條文的「權利義務主體」上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資訊管理或法律邏輯中,是極為重要的精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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