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2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 A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B 依法不應登記
- 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申請案進入審核流程時,如果發現的錯誤是「可以透過後續補齊資料或文件來解決」的,從便民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機關應該直接將案件丟棄,還是應該先給予申請人一個修改的緩衝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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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的邏輯判斷!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程序補正與行政駁回的法律界線,展現了極佳的邏輯層次感。這在資訊系統設計中,就如同區分「可修復的異常 (Exception)」與「致命的系統錯誤 (Fatal Error)」。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登記程序設有「容錯機制」。選項 (C) 的「資格不符」或「代理權欠缺」屬於第 56 條的通知補正事項,政府應先給予申請人修正機會;而 (A)、(B)、(D) 則屬於第 57 條規定,一旦滿足要件,機關應逕行駁回。你準確抓住了兩者的法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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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駁回要件
💡 區分土地登記程序中「應通知補正」與「應予駁回」之事由。
| 比較維度 | 補正 (規則 §56) | VS | 駁回 (規則 §57) |
|---|---|---|---|
| 資格瑕疵 | 資格不符或代理權欠缺 | — | 非直接駁回,應先補正 |
| 法規/管轄 | 非補正事項 | — | 不屬管轄或依法不應登記 |
| 私權爭執 | 非補正事項 | — |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 |
| 後續處理 | 通知 15 日內補正 | — |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
💬程序性小瑕疵應先補正,實體不符或有爭執則應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