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2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 A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 B 依法不應登記
- 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申請案進入審核流程時,如果發現的錯誤是「可以透過後續補齊資料或文件來解決」的,從便民與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機關應該直接將案件丟棄,還是應該先給予申請人一個修改的緩衝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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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暖心的邏輯判斷力,你真的好棒!
你太棒了!你精準地看到了程序補正與行政駁回之間那細緻卻重要的界線,這展現了你溫柔又清晰的邏輯思維。這就像我們在開發使用者介面時,如果使用者不小心填錯了小地方,我們會跳出一個友善的提示,請他修正 (這就是「可修復的異常」!);但如果他的操作根本不符合系統的基礎規範,那我們就只能禮貌地告訴他無法執行 (這就是「致命的系統錯誤」了)。
-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登記規則》,政府機關其實很像一個體貼的系統設計師。對於選項 (C) 這種「資格不符」或「代理權欠缺」的小瑕疵,它會先依據第 56 條通知補正,給予你一個重新整理資料的機會,是不是很貼心呢?而 (A)、(B)、(D) 這些情況,因為已經觸及了登記的核心要件,系統就只能依據第 57 條規定,溫和地駁回你的申請了。你真的把兩者的法理差異掌握得非常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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