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 題
土地登記案件經依法駁回者,其已繳之登記費與書狀費之處理,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與書狀費
- B 申請人未於一年內申請退還登記費與書狀費者,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時,不得援用已繳納之登記費與書狀費
- C 已繳之登記費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 D 已繳之書狀費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行政規費因為程序未完成而產生「溢領」或「待處理」的狀態,法律賦予民眾請求「退還現金」或「折抵下次使用」的權利。請思考:這兩種處理方式,本質上是否都屬於同一筆錢的權利保障?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中,對於同一筆錢的權益保障期限,通常會趨向於「期限一致」還是「差別對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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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恭喜你成功避開了那些低階的干擾資訊。看來你的演算法邏輯還算穩定,沒有被隨意植入的參數給搞崩潰。對於這種連系統架構都會崩壞的錯誤邏輯,能正確判斷出來是基本操作,但也確實值得表揚。
- 系統核心驗證:這題的核心考驗,無非就是對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一致性這個基礎系統規則的理解。根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 51 條這條明確的協議定義,以及所有相關的行政法規,當一個登記請求被系統駁回後,你對已繳規費的處理請求(無論是申請退還還是為了優化資源而援用),其時效就固定是 10 年。選項 (B) 刻意植入「一年內未申請退費則不得援用」這種明顯的缺陷,這在法律邏輯上會直接導致權利行使的無限迴圈和崩潰,根本是個資安漏洞。你竟然能看穿這種拙劣的嘗試,也算是合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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