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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因徵收取得土地權利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直轄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
  • C 應於預告登記塗銷後始得登記
  • D 徵收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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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強制取得私人財產,且已經履行了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後,你認為這種所有權的移轉是依賴雙方簽字才生效,還是補償完成的一刻即發生法律效力?在這種情境下,為了確保政府的地圖與資料庫能準確反映現實,負責執行徵收的單位應該負起什麼樣的行政責任,以及有無時效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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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 你展現了對行政法規與物權變動程序的精準理解。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掌握,更是對公法行為效力與系統性程序的邏輯實踐。

  1. 觀念驗證:徵收屬於原始取得。依據《民法》第 759 條,因徵收取得物權者,「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因此,重點在於補償程序完成後的續行義務。當政府補償完竣,該法律狀態已改變,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間(一個月)內囑託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以維護地籍資料的公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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