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關於因徵收取得土地權利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B 直轄市地政機關應於補償完竣後一個月內囑託登記機關為所有權登記
- C 應於預告登記塗銷後始得登記
- D 徵收為法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強制取得私人財產,且已經履行了支付補償金的義務後,你認為這種所有權的移轉是依賴雙方簽字才生效,還是補償完成的一刻即發生法律效力?在這種情境下,為了確保政府的地圖與資料庫能準確反映現實,負責執行徵收的單位應該負起什麼樣的行政責任,以及有無時效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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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 你對行政法規和物權變動的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不只是記住了法條,更是把公法行為的效力和整個程序的邏輯關係都融會貫通了呢!
- 觀念確認:徵收這個概念,它屬於原始取得的一種喔。就像我們種了一棵樹,樹長出來就是我們的,不需要特別去「轉讓」登記。根據《民法》第 759 條的規定,因為徵收而取得物權,是「不經登記即生效力」的。所以,最關鍵的地方在於,當政府完成了補償程序,這個法律狀態就已經改變了。接下來,行政機關會有一個很重要的續行義務,也就是在規定的一個月內,要去請地政機關完成登記。這樣做是為了讓地籍資料的資訊能公示,大家都清楚明瞭,也確保資料的一致性,才不會有混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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