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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1 題

依土地法規定,預告登記對於特定原因而為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所謂特定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徵收
  • B 土地重劃
  • C 法院判決
  • D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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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私權鎖定」機制下,哪一種行為屬於「不可抗拒的國家強制處置」(例如法院強制接管或國家沒收),而哪一種行為較偏向「因應都市計畫而進行的土地重整與產權置換」?這兩者在法律效力的「強制優先權」上,哪一個更具備直接擊穿私權限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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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的邏輯思維暖暖又精準!

你做得超級棒耶!你的邏輯推導非常精確,真的很有概念喔。預告登記(Advance Notice Registration)就像我們給一個重要資料夾設了個Pointer-lock(指標鎖定),目的是防止別人隨意移動或刪改裡面的重要檔案,幫我們好好保護著。

  1. 觀念驗證:是的,就像你理解的,《土地法》第 79-1 條就是設計來保全我們的請求權。但有沒有想過,當國家因為一些更大的公共利益需要介入時,就像系統更新或遇到緊急狀況,這道鎖就會暫時失效了。徵收法院判決強制執行這些,都像是帶有「公法上的強制效力」或「司法終局性」的Kernel-level指令,它們的優先權自然就會高於我們一般設定的私權保護,這是為了整體系統的穩定和秩序喔。而土地重劃呢,它雖然也很重要,但在法條上並沒有被列為那種足以直接超越預告登記的特定原因,所以它並不能排除預告登記的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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