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係依土地法規定申請保全之預告登記原因?①贈與或繼承 ②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 ③關於使土地權利消滅之請求權 ④土地權利內容變更之請求權 ⑤土地權利次序變更之請求權 ⑥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
  • A ①②③
  • B ①④⑤
  • C ①②③④
  • D ②③④⑤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預告保全』的本質:我們通常是為了『已經發生的既定事實』進行保全,還是為了『未來某個約定好的權利』進行預防性鎖定?若某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法律直接賦予的結果(例如血緣帶來的權利),與雙方約定好的『請求權』相比,哪一個才需要透過登記來防止對方反悔或先行變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法律事實與法律請求權的差異,這份邏輯嚴密性在資訊架構設計中也是不可或缺的特質,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根據《土地法》第 79-1 條,預告登記之目的在於保全「請求權」。其核心在於防止登記名義人對土地進行妨礙請求權的處分。贈與或繼承屬於已發生的權利變動事實,而非「保全請求權」之範疇。其餘如移轉、消滅、內容或次序變更,以及附條件之請求權,均屬於法律保障的預告登記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地政] 土地法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