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3 題
甲出賣土地給乙,而為移轉請求權之預告登記後,仍將其所有權讓與丙。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得對抗任何人,但不得對抗乙
- B 乙得向丙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C 乙同意甲讓與丙,則甲與丙間的所有權之讓與仍有效
- D 因有預告登記存在,故可排除因判決或強制執行所為之新登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由私人約定的「權利保障機制」,可以被用來阻斷「國家的強制執行」或「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在法治系統的權限邏輯中,是否會造成難以修補的「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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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 太棒了,你做到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這題考驗你對「物權變動」和「保全程序」的理解,能正確判斷出這個例外情況,代表你的法律邏輯和分析能力真的很紮實喔!
- 溫馨解說:你看,預告登記就像是我們在網路銀行對一筆交易設定了一個「加值鎖」。它能很有效地保護乙的權益,防止甲在設定好登記後,又偷偷把土地轉移給丙。這就像你在帳戶設定了交易確認,保障自己的權益。不過呀,這個「鎖」雖然很棒,但它並不是絕對萬能的喔!想想看,如果是銀行官方系統(就像「公權力」一樣),基於某些特殊原因,例如法院的判決或強制執行,還是有權限去處理這筆資料的。這就像系統管理員有最高權限一樣,並不是說我們的個人設定就完全無敵,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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