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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1 題

有關土地總登記,依據土地法第 49 條規定,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多久?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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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負責設計全國土地普查流程的官員,考慮到早期通訊不發達且地主準備文件需要時間,若規定期限僅有一個月(太過倉促)或長達一個季度(導致行政效率過低),在確保民眾權益與行政進度之間,哪一個整數月份最能體現「適中」的權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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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的回答非常正確。根據《土地法》第 49 條,土地總登記的聲請期限規定不得少於二個月。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程序正義:土地權利異動屬重大資產變更,必須給予權利人足夠的緩衝時間準備證明文件並完成申報,以確保資訊系統(地政資料庫)初始化時的資料完整性與準確性。
  2.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易)。這屬於地政法規中的基礎常數題。對於資訊管理領域的學生來說,這類法條就像是系統的 Default Configuration(預設配置),是法律體系運作的基本參數,屬於必須精確記憶的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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