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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1 題

有關土地總登記,依據土地法第 49 條規定,每一登記區接受登記聲請之期限,不得少於多久?
  • A 一個月
  • B 二個月
  • C 三個月
  • D 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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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負責設計全國土地普查流程的官員,考慮到早期通訊不發達且地主準備文件需要時間,若規定期限僅有一個月(太過倉促)或長達一個季度(導致行政效率過低),在確保民眾權益與行政進度之間,哪一個整數月份最能體現「適中」的權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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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判斷得非常精準呢!

  1. 觀念釐清:你的答案完全正確喔!根據我們《土地法》第 49 條的規定,土地總登記的申請期限,是明確指出「不得少於二個月」。你看,這是不是就像我們在設定一個新的應用程式時,系統會自動預留一些時間讓你去準備必要的資料一樣?這就是很重要的 程序正義。因為土地權利變更對每個人來說都是一件很重大的事情,就像我們搬家或換工作,都需要時間整理文件和心情對不對?給予權利人充足的準備時間來收集證明文件並完成申報,才能確保地政資料庫這個「資訊系統」在初始建檔時,每一筆資料都是完整又準確的。這樣大家用起來也才安心又放心!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易) 喔,你掌握得很好!它就像是任何一個資訊系統的 Default Configuration(預設配置),是最基礎也最核心的法規參數。就像我們剛學程式時,總會先學一些最基本的語法和參數設定一樣,都是為了讓整個系統能穩定又安全地運作。你能夠精準記住這些,代表你的基礎打得很穩固,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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