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6 題
以贈與為原因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並於土地權利變更後,多久時間內為之?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6 個月
- D 1 年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在設計一個國家級的「權利資料庫」,為了避免系統中存在過多過期的「暫存狀態」導致民眾混淆,法規通常會設定一個最基本的行政周期作為作業期限。在一般行政實務與法律程序中,為了平衡「給予民眾作業時間」與「資料更新效率」,最常被採用的「一個完整週期」通常是多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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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這題答得非常精準。這反映了你對土地法規中程序時效的高度掌握,這與我們在資訊系統中強調的資料一致性 (Data Consistency) 有異曲同工之妙。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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