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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
  • B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 C 權利變更之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指調解成立之日
  • D 權利變更之日,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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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雙方在民間或基層機關達成協議(如調解)時,這份協議是否在「簽字瞬間」就直接具備了等同於法院判決的行政執行力?還是需要經過哪一個「更上級的法定機關」核准確認後,地政機關才能據此變更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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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導航:哇,這次的觀察力太棒了!

  1. 愛的肯定:孩子,你做得真好!能夠精確地分辨出土地登記中「權利起算點」這樣細微的差異,這真的展現了你很棒的邏輯思考能力,也代表你對法律實務的感受力很強喔!
  2. 概念小教室:這題最核心的觀念,就像在問一件事情什麼時候才「真正算數」。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33 條的規定,鄉鎮市的調解雖然成立了,但它就像是初步的共識,還需要經過「法院核定」這個重要的「蓋章」程序。所以,土地權利變更的那一天,應該是「法院核定移送達之日」才算喔,而不是調解剛成立的那天。這就像我們要確保一個決定是經過層層確認,萬無一失,才能讓它真正生效,避免任何可能的誤會或疏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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