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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
  • B 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
  • C 權利變更之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指調解成立之日
  • D 權利變更之日,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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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雙方在民間或基層機關達成協議(如調解)時,這份協議是否在「簽字瞬間」就直接具備了等同於法院判決的行政執行力?還是需要經過哪一個「更上級的法定機關」核准確認後,地政機關才能據此變更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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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期限及權利變更之日起算基準的理解,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且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故選項A與選項B的敘述皆正確。關於「權利變更之日」的認定基準,同法條第二項明定有數款情形,其中第四款規定,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權利變更之日係指「經法院核定之日」,選項C卻將其誤稱為調解成立之日,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另一方面,依據同項第五款規定,若是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權利變更之日即為「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選項D的敘述正確無誤。綜合上述,選項C因錯置了法定基準日,為本題應選出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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