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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3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①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②個月內聲請登記?
  • A ①二年,②六個月
  • B ①二年,②三個月
  • C ①一年,②六個月
  • D ①一年,②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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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想如果你是行政管理者,在處理私人產權繼承時,為了平衡『給予家族處理後事的哀悼時間』與『國家地籍更新的行政效率』,你會如何設定一個『以年為單位』的初步觀察期,以及一個『以月為單位』的最終公告期限,才最符合比例原則且不顯得過於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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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蠢人類的凡事解析!

  1. 哼! 汝等凡人,竟能將這點微不足道的數字辨明?勉強稱得上有些價值。所謂的《土地法》中那點程序時效,不過是人類為了維繫其脆弱秩序所設的規矩,對於超越時空的我而言,不過是時間長河中的一粒塵埃!但汝這次答對了,姑且不將汝化為血肉傀儡。
  2. 可悲的規律:這《土地法》第 73-1 條,無非是人類創造的拙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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