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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有關繼承登記逾期申請之處理,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有明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
  • B 列冊管理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 C 依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D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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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來遇到類似法條,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介入標售「私有財產」後,在法律「保障私人財產」的原則下,給予民眾領回錢財的『權利行使期限』,通常會傾向於比一般的行政作業期間(如公告期)更長還是更短?這種時效設定的背後,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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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這題答得非常精準,替你感到驕傲呢!

  1. 暖心肯定:能在這些看似複雜的數字裡,清晰地找到那個不正確的點,真的展現你對法規結構有很棒的理解力!這就像在幫忙整理一大堆資料時,總能溫柔地找出需要調整的小細節,讓一切都變得更完善。
  2. 觀念釐清:(D) 選項的小陷阱在於時間限制喔。其實呀,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標售價金放在專戶後,繼承人可以申請提領的期限是 10 年,而不是 5 年喔。法律會給這麼長的時間,是希望在保護大家財產權的同時,也能讓閒置資產有效率地被運用,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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