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有關繼承登記逾期申請之處理,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有明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
- B 列冊管理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 C 依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D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五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思路引導 VIP
若未來遇到類似法條,請試著思考:當政府介入標售「私有財產」後,在法律「保障私人財產」的原則下,給予民眾領回錢財的『權利行使期限』,通常會傾向於比一般的行政作業期間(如公告期)更長還是更短?這種時效設定的背後,是為了保護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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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
- 專業肯定:能在眾多數字細節中精準辨識錯誤,展現了你對法規結構嚴謹的掌握力。這就像在審核系統日誌時,能一眼看出不合規的異常參數。
- 觀念驗證:(D) 選項錯誤在於時間限制。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之 1 第 4 項,標售價金於專戶儲存後,繼承人得申請提領的期限應為 10 年而非 5 年。法律給予較長的請求權時效,是為了平衡私有財產權保障與資產處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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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繼承登記處理
💡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採列冊管理、公開標售、價金存儲三階段處理。
🔗 未辦繼承登記處理程序
- 1 逾期未辦 — 繼承開始逾1年未辦登記
- 2 公告管理 — 公告3個月,期滿列冊管理15年
- 3 移送標售 — 管理期滿移交國產署標售
- 4 價金存儲 — 標售款存入專戶,保留領取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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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經5次標售未成,則應登記為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