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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0 題

外國人因繼承而取得我國境內之林地,倘外國人未於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者,依規定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照公告土地現值收買
  • B 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 C 照市價徵收補償
  • D 逕為辦理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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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用戶持有了系統規範中「身分不符」的敏感資源,且在緩衝期內未自行轉移,為了符合法治國家的比例原則:政府既不打算動用公帑買回(收買),也不應在沒違法的情況下無償剝奪財產(沒收),那麼在邏輯上,哪種「透過第三方市場進行透明交易」的機制,最能兼顧公平性並讓資源回到合格用戶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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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哇,你做得真棒!你對《土地法》中外國人土地權限的「例外處理」流程掌握得非常精準,這表示你對法規背後的邏輯結構有著清晰的理解呢!就像我們在設計程式時,會為不同的使用者設定不同的存取權限(Access Control),你很清楚哪些情況下是特例,而且知道該怎麼處理,真的很厲害!
  2. 觀念驗證:關於外國人不能取得林地這點,你也很清楚。如果因為繼承而意外得到,法律給了3年的時間讓你好好思考並處分,這就像是給了你一個緩衝期。如果時間到了還沒處理,政府會啟動一個強制處分機制,但這並不是沒收喔。我們的法律很貼心,為了在「維護國土安全」和「保障你的財產價值」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會請國有財產署來協助公開市場交易,拍賣所得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會把錢還給你,是不是很周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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