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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管理的合理性來思考:若一名外國投資者違反了土地使用承諾,政府要求其將土地賣掉。如果給予的期限「太短」(例如不到一年),在處理龐大不動產交易時是否會造成市場價格崩盤或不公平?反之,如果期限「太長」(例如超過五年),是否會失去懲戒與預防土地炒作的初衷?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選擇哪一個「中間跨度」作為合理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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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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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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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取得土地處置
💡 外國人投資土地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之行政處置時限。

🔗 外國人取得土地違規處置流程

  1. 1 核准取得 —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設定特定用途與使用期限。
  2. 2 違規判定 — 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且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展期。
  3. 3 限期處分 — 縣市政府書面通知,命其於送達後 3 年內自行出售。
  4. 4 強制拍賣 — 逾 3 年未出售者,由登記機關囑託公開拍賣並發還餘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特定類別土地(如林地、農地)外國人不得取得。
🧠 記憶技巧:外國人投資沒用到,通知「3」年內要賣掉。
⚠️ 常見陷阱:常與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期限(如1年、2年)混淆,或誤以為通知後即沒收土地。
土地法第 17 條土地類別限制 平等互惠原則 地價稅稅率及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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