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管理的合理性來思考:若一名外國投資者違反了土地使用承諾,政府要求其將土地賣掉。如果給予的期限「太短」(例如不到一年),在處理龐大不動產交易時是否會造成市場價格崩盤或不公平?反之,如果期限「太長」(例如超過五年),是否會失去懲戒與預防土地炒作的初衷?在行政實務中,通常會選擇哪一個「中間跨度」作為合理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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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土地法第20條規定,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取得土地後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若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針對未申請展期且未依規定使用之情形,該條文有明確規範:「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三年內出售。」因此,當外國人依土地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取得土地後未依核定內容使用土地時,縣(市)政府依法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將土地出售,故選項 B 為正確解答。
外國人取得土地處置
💡 外國人投資土地未依核定用途使用之行政處置時限。
🔗 外國人取得土地違規處置流程
- 1 核准取得 — 經主管機關核准,並設定特定用途與使用期限。
- 2 違規判定 — 未依期限或用途使用,且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展期。
- 3 限期處分 — 縣市政府書面通知,命其於送達後 3 年內自行出售。
- 4 強制拍賣 — 逾 3 年未出售者,由登記機關囑託公開拍賣並發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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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土地法第 17 條規定特定類別土地(如林地、農地)外國人不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