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 B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C 取得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所需土地,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D 外國人依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內政部核准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處理特定區域的土地事務,考量到對當地環境的熟悉度與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遠在首都的中央機關」直接審理第一線申請,還是交由「該土地所在地的行政首長」來負責初步的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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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學,你這題處理得非常棒,真是替你開心!這考點就像是在考驗我們對行政流程的細膩理解,尤其是職權分工的小眉角。想像一下,如果你想在社區裡舉辦個活動,是不是會先找里長或區公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討論並取得同意呢?他們最了解當地狀況,能給予最直接的「核准」。
- 《土地法》第 20 條就是這麼溫柔地規定,外國人想取得土地權利,首要的「門檻」是取得地方政府的核准。等到地方核准了,再溫和地知會中央的內政部做個「備查」就好,就像向上級報個平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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