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人基於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第19條第1項各款用途之土地
- B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 C 取得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所需土地,應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 D 外國人依第19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內政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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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處理特定區域的土地事務,考量到對當地環境的熟悉度與行政效率,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讓「遠在首都的中央機關」直接審理第一線申請,還是交由「該土地所在地的行政首長」來負責初步的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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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層級與權限分配的細膩觀察。在《土地法》第 20 條中明確規定,外國人欲取得土地權利,其申請與「核准」的第一線機關應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而非直接向中央(內政部)申請。地方政府核准後,再報請內政部「備查」即可。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就是將「地方執行」與「中央備查」的職權對調。
難度點評:Med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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