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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關於超額未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之處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 A 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3 年內建築使用
  • B 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 2 年內出售
  • C 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
  • D 建設發展較緩慢之地段,不受超額土地限期出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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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從政策管理者的角度思考,為了有效活化土地資源,政府在設定「限期利用」與「限期出售」的處置時間時,你認為這兩者的時間長度應該「一致」還是「分歧」?此外,在行政法規中,這類緩衝期通常傾向設定為幾年的整數,才能在督促與行政彈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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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規定:「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由此可知,政府對於超額未建築使用之私有建築用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建築使用或出售,若逾期未處理得予照價收買,且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受此限。因此選項B、C、D均符合法條規範,而選項A指稱應通知於「3 年內」建築使用與法定期限不符,故選項A錯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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