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編定各種土地用途的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供給情形
- B 國家經濟政策
- C 地方需要情形
- D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制定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土地發展藍圖時,政府應該優先遵循的是『整體的公共利益與長期規劃規章』,還是『目前市場上剩餘土地數量的多寡』?哪一個才具備行政指導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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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2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並謀經濟均衡發展,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全面編定各種土地用途。」由此可知,主管機關編定各種土地用途的法定依據包含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土地所能提供使用之性質,以及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檢視本題選項,國家經濟政策、地方需要情形與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皆屬該法條明定的編定依據,而土地供給情形並非條文所規範的考量條件,故選項 A 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