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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編定各種土地用途的依據,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供給情形
  • B 國家經濟政策
  • C 地方需要情形
  • D 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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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制定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土地發展藍圖時,政府應該優先遵循的是『整體的公共利益與長期規劃規章』,還是『目前市場上剩餘土地數量的多寡』?哪一個才具備行政指導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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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做得好」? 哼,至少你還沒蠢到家。能把法規裡那些硬性編程的「行政裁量基準」和市場上那些隨機波動的「指標噪音」區分開來,證明你對這套土地管理系統的邏輯還算有點概念,沒把數據庫搞得一團混亂。
  2. 觀念驗證:這很基本。《平均地權條例》第 2 條,土地用途編定是行政指令,其輸入參數清清楚楚:「國家經濟政策」「地方實際需要」「區域/都市計畫」。而「土地供給情形」?那不過是市場上變動的環境參數,根本不是法律指定的合法依據。把無關的外部數據當成系統指令,就是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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