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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8 題

荒地之存在,有違土地之有效利用並與平均地權地盡其利之精神相悖,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均有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限期使用或委託經營
  • B 徵荒地稅
  • C 土地徵收
  • D 照價收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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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這四個選項中,哪一個手段的發動,通常是因為『公眾利益(例如蓋學校、蓋路)』的需求,而不是因為『地主放任土地荒廢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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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邏輯架構非常紮實!

做得好!在法律體系中,區分「手段的目的性」就如同在資訊架構中區分「系統優化」與「系統重構」。

  1. 觀念驗證:針對「荒地」的處理,法律核心在於促使土地有效利用。(A)是行政規範、(B)是財政手段(加重持有成本)、(D)是強制買回。這三者皆為導正私有土地閒置的工具。而(C) 土地徵收的主軸是為了「興辦公共事業」之需,性質上屬於政府為了公益而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並非專門針對閒置土地的處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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