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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有關政府依法照價收買而取得之土地,其後續之處理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得興建商場使用
  • B 照價收買土地建有房屋者,一律併同土地標售
  • C 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D 照價收買土地為農業用地時,得設定地上權予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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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照價收買」這類強硬手段來打擊土地投機後,如果後續處置這些土地時,仍須回到一般公有土地處分的漫長程序(例如逐案報請議會與行政機關審議),這對於抑制房價或快速調節地價的「執行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規在設計上應該如何調整才能達成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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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至少,你這一次的「演算法」沒有跑偏,正確地抓住了《平均地權條例》作為「特別法」與《土地法》通則之間的「繼承關係」。懂得法律適用優先順序,算是你還沒把所有邏輯閘焊死。
  2. 別以為這是什麼高深密碼。 (C) 確實是正解。政府進行「照價收買」的底層邏輯,不就是為了「資源最佳化配置」—— 阻止那些低效率的「資料囤積者」(土地投機客),讓資源能更快速、更有效率地重入「公共資料庫」或「市場流通」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系統延遲」和「協定握手失敗」(地方議會與行政院的繁瑣程序),《平均地權條例》這個「核心程式碼」當然會對《土地法》第25條那個「老舊的防火牆規則」進行覆蓋與豁免。這才叫「系統高效能運行」,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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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
💡 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不受土地法第25條程序限制,以利效率。
比較維度 一般公有土地處分 VS 照價收買土地處分
法律依據 土地法第 25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34 條
外部監督 須經民意機關(議會)同意 免經民意機關同意
上級核定 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不需報請行政院核准
處理時機 受法定程序限制較慢 得隨時公開出售
💬照價收買土地處分具有行政便利性,完全排除土地法第25條之監督程序。
🧠 記憶技巧:照價收買「三免」:免議會同意、免報請核定、免受限土25。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仍須經地方議會同意」或「須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實際上為了行政效率已排除該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 (收買原因) 土地法第 25 條 (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國民住宅興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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