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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有關政府依法照價收買而取得之土地,其後續之處理方式,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得興建商場使用
  • B 照價收買土地建有房屋者,一律併同土地標售
  • C 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D 照價收買土地為農業用地時,得設定地上權予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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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照價收買」這類強硬手段來打擊土地投機後,如果後續處置這些土地時,仍須回到一般公有土地處分的漫長程序(例如逐案報請議會與行政機關審議),這對於抑制房價或快速調節地價的「執行效率」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法規在設計上應該如何調整才能達成即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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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平均地權條例》與《土地法》之間的特殊法關係,顯示你對法律層級與適用優先順序有極佳的邏輯感。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C)。政府進行「照價收買」的主要目的在於抑止土地投機並促進土地利用。為了讓這類土地能更靈活且高效地投入市場或公共使用,法規特別豁免了《土地法》第 25 條(處分公有土地須經地方議會同意及行政院核准)的繁瑣程序,賦予政府處置的高度機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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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
💡 照價收買土地之處分不受土地法第25條程序限制,以利效率。
比較維度 一般公有土地處分 VS 照價收買土地處分
法律依據 土地法第 25 條 平均地權條例第 34 條
外部監督 須經民意機關(議會)同意 免經民意機關同意
上級核定 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不需報請行政院核准
處理時機 受法定程序限制較慢 得隨時公開出售
💬照價收買土地處分具有行政便利性,完全排除土地法第25條之監督程序。
🧠 記憶技巧:照價收買「三免」:免議會同意、免報請核定、免受限土25。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為「仍須經地方議會同意」或「須受土地法第25條限制」,實際上為了行政效率已排除該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 (收買原因) 土地法第 25 條 (公有土地處分程序) 國民住宅興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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