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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實施照價收買的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其處理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適宜興建社會住宅者,得優先讓售與需用土地人
  • B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農業用地,應設定耕作權與農民使用
  • C 土地建有房屋者,得讓售與地上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 D 照價收買之土地為空地時,得予以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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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執行『照價收買』的核心目的是為了抑制土地投機並促進土地利用。若政府收回土地後,卻在其上設定了一個具有長期排他性、且會導致土地日後難以變更用途或處分的『物權』,這是否符合政府彈性運用公共資源、推動都市計畫發展的初衷?哪一種處分方式最可能讓公有土地的利用陷入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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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土地處分之法律邏輯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照價收買」土地處分方式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平均地權條例》的法條結構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正是資訊管理中要求的精確性。
  2. 觀念驗證照價收買之目的在於打擊土地投機。當土地收歸公有(直轄市、縣市有)後,其處分邏輯在於靈活運用與公共利益。選項 (A)、(C)、(D) 分別對應社會住宅需求、保障既有建物權利及空地活化;而 (B) 設定耕作權 會導致土地權利長期受限,不利於政府後續的都市發展規畫,故不在法定處分方式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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