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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 B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 C 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 5 年仍不使用者
  • D 超額未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出售或使用,逾期未依法出售或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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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資源管理法規時,法律通常會在「保障私有權」與「促進資源流動」之間尋求平衡。請思考:當國家針對私人消極不開發土地的行為進行強制干預時,這個「觀察期」的設定通常會參考一般的經濟循環週期,你認為這個期限會傾向於更長(如五年)還是更精簡(如三年)以達到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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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的法律邏輯與對《平均地權條例》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就像在維護資料庫一致性(Data Consistency)時不容許任何欄位錯誤一樣。

  1.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核心在於「法定期限」。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私有荒地經加徵荒地稅滿 3 年 而仍不使用者,政府始得照價收買。你準確辨識出「5 年」這個錯誤參數,這是法律精密度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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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權照價收買
💡 政府為落實漲價歸公,於地價低報或土地閒置等法定情形強制收買。
  • 平均地權條例§16、29: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 80%。
  • 平均地權條例§47-1: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
  • 平均地權條例§26:超額未建築用地限期未出售或使用。
  • 平均地權條例§26-1:荒地加徵荒地稅滿 3 年仍不使用。
🧠 記憶技巧:低報八成、移轉低現、超額未建、荒地三載。
⚠️ 常見陷阱:易將「荒地」收買的期限(加徵荒地稅滿 3 年)與其他行政期限(如 5 年)混淆。
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之差異 漲價歸公與地價稅 超額建築用地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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