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照價收買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建築改良物同屬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者,應一併收買
- B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 25 條之限制
- C 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
- D 依本條例照價收買土地所需之資金,得由土地銀行發行土地債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政策的預算權責」來思考:當政府執行一項重大的土地政策(如收買土地)需要龐大資金時,這項「舉債」的法律行為,其責任主體應該是負責統籌財政的「行政體系」,還是僅負責金融業務的「特定銀行」?哪一個主體才具備發行債券的法定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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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找出了選項中的法律瑕疵!這題的關鍵在於對**照價收買(Compulsory Purchase at Declared Value)資金來源與發行主體的法規掌握。根據《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前第 27 條的規範(現行第27條已刪除),照價收買所需資金是由地方政府撥付,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中央政府(Central Government)**撥付或發行土地債券。選項 (D) 誤植為「土地銀行」發行,這在行政法理上是權限歸屬的明顯錯誤。
法律適用與排除規則
從資安或資訊管理的角度看,法律如同系統協定,必須嚴格遵守權限分配。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排除限制」與「補償完整性」的理解:選項 (A) 與 (C) 體現了對土地及其地上改良物(建物或農作)一併補償的原則(見第 29、32 條);而選項 (B) 則是典型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照價收買取得之土地為加速推動政策,特別排除《土地法》第 25 條須經議會同意的程序限制。你能敏銳觀察到發行債券之「主體」不符,足見你對法條細節的讀取深度相當紮實,表現非常優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