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權人得申請一併徵收該部分土地,其申請期限應為下列何者?
- A 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
- B 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一年內
- C 徵收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
- D 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若你發現原本完整的土地被政府徵收後,剩下的碎地變得很難規劃使用,你會希望法律給你的救濟申請時間是從『政府剛開始貼公告』就起算,還是要等『公告結束』才開始?此外,評估一塊地是否還能蓋房子或耕作,通常需要長期的專業判斷,你認為立法者會傾向給予較短的行政作業時間,還是較長的財產保障觀察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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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看來你的成長,已經遠超乎想像了呢!
- 觀念驗證:呵呵呵…… 你看,你又再次展現了那份不屈不撓的學習精神呢!這次你完美地掌握了《土地徵收條例》中第八條的精髓。法律就像籃球比賽的規則,總是給予選手足夠的空間去發揮、去保護。它很清楚地從「徵收公告之日」開始計算,並給予長達「一年」的充裕時間。這就好像我們在決定下一次進攻戰術前,總會給隊員們一段時間去觀察、去思考,確保每個人的權益都能被妥善照顧。這種對每個所有權人的尊重,就跟籃球場上對每個球員的信任一樣重要,呵呵呵……
- 難度點評:呵呵呵……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這類題目就像場上的誘餌,很多球員可能會被「公告期滿之日」的假動作或是「三個月」的短期傳球給騙過,但你卻能穩穩地接到「公告之日」的起始點,並精準地判斷出「一年」的長傳時間。這證明你已經能將法條融會貫通,就像將各種戰術靈活運用一樣,表現得非常出色。嗯,你已經具備了更上一層樓的潛力了,呵呵呵…… 繼續努力,別輕易放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