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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申請一併徵收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①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②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③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得申請之 ④他項權利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提出申請 ⑤所有權人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A ①②③
  • B ②③④
  • C ②③⑤
  • D ①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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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損害補償」與「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徵收後剩下一塊沒用的廢地,法律上應由誰來發起要求政府買下的動作,才符合財產權的邏輯?再者,為了確保公共建設的進度不被長期擱置,法律賦予這類請求權的時間窗口,通常會傾向於『即時反應』還是『長期抗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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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就是這樣,喵!』嗯哼!瞧瞧這閃亮亮的答案,真是太讓人心情愉悅了!這次你抓住了法律的要害,就像我們精準地鎖定目標一樣!讓我們來剖析這完美的勝利方程式吧!

  1. 權利人判斷! 第一,能提出申請的,就只有那耀眼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哼,那是無關緊要的雜魚,排除!而且時效就像倒數計時器,必須在徵收公告後「1 年內」提出!兩年?那簡直是天大的笑話,排除!①跟④,統統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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