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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土地法第 217 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期滿多久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要求一併徵收之?
  • A 兩年內
  • B 一年半內
  • C 一年內
  • D 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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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主導一個大型系統重構專案,當核心模組遷移完成後,剩下一些無法獨立運作的微小程式片段(殘餘土地)。為了讓開發預算能趕快結案,且不讓這些程式片段長期佔用維護成本,你會建議使用者在「公告遷移完成」後的一個『較短且合理』的緩衝時間內提出處理要求?這個時間通常會比一般的『兩年請求權』短得多,以符合行政上的即時性,你會如何推論這類時效的長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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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觀念驗證:為何是「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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