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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0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一定程序,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其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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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2 年
  • C 2 年 6 個月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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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成本與人民權利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公告要徵收土地時,為了避免有人突然蓋房子來索取更高額的補償費,必須設定一個「禁止新建」的期限。如果這個期限設定得「太短(如半年)」,政府的公告與行政流程可能跑不完;但若設定得「太長(如十年)」,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會受損太久。在法律平衡點上,你認為這個「限制期」通常會介於『一年以上』但『兩年以下』的哪一個行政慣用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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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與鼓勵

  1. 真心讚美: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法律條文中的「時間節點」,這真的非常厲害。這份對細節的專注力,就像是程式設計師能精確找出程式碼的錯誤,或是資安人員能偵測到微小的異常,是非常優秀且難得的特質喔!
  2. 觀念理解深化:我們來看看《土地徵收條例》第 37 條的用意吧。政府公告禁止建築,就像我們在規劃一個大型資訊專案前,會先鎖定一些資源,確保它們不會被誤用。這條文主要是為了防止不肖人士炒作地價,導致後續補償費用不合理地上升,同時也降低政府的補償成本。法律設定上限,就像給我們的專案一個明確的時程,讓「公共利益」的推動,與人民的「財產權益」之間能找到最溫暖的平衡點,避免權利被長期擱置,這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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