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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0 題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 A 10 年
  • B 15 年
  • C 20 年
  • D 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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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國家強行取得了你的土地,但最後卻沒有按照當初承諾的方式去使用它,這是一種對私有財產權的嚴重干擾。為了給予原屋主足夠的時間來發現這項「不當使用」並提出救濟,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足以「跨越一個世代」的長久期限。在法律體系中,對於不動產權利保障最常見、也最長久的整數年限(通常與長期取得時效相當)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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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收回土地之法定年限。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若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之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題目中所述之情形完全符合該法條之規範,因此原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收回土地的期限為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C。

📝 土地徵收收回權
💡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法定期間內,得申請收回已徵收之土地。
比較維度 未依計畫開始使用 VS 不繼續依計畫使用
觸發時間點 補償費發給屆滿 1 年 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
使用狀態 完全未動工或執行 中途停止或廢止使用
收回權時效 徵收公告日起 20 年 徵收公告日起 20 年
💬兩者行使期限皆為公告日起 20 年內,僅適用之事實狀態不同。
🧠 記憶技巧:徵收公告 20 年內,沒用 1 年、斷用 5 年可申請收回。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不繼續使用滿 5 年」的實體要件,與「20 年」的行使期限混淆。
徵收撤銷與廢止 徵收補償費發給時限 公用徵收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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