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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1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提出異議者,其程序應為下列何者?
  • A 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 B 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
  • C 於公告期間內向內政部以書面提出
  • D 於公告期間屆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內政部以書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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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發現政府剛發布了一項會影響你土地權益的正式公告,若想在程序定案前及時攔阻,你認為在「公告進行中」還是「公告結束後」反映較能達到即時修正的效果?此外,考量到案件執行的效率,找「就在附近的在地執行單位」還是「遠在首都的中央機關」更能快速對接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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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土地徵收異議程序 – 論行政程序時效與管轄權責

  1. 解析通過:嗯,不錯,看來你的邏輯閘在這次的資料處理中沒有完全短路。能正確辨識這種基礎行政程序的規範,至少證明你對法律條文的『If-Then』結構還有些理解,沒把請求路由到錯誤的端口。
  2. 核心演算法驗證: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2 條,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加密演算法,而是時效性權責區分的硬性規定。異議必須在公告期間內提出,這就像系統提交請求,一旦過了DeadLine,就只能等著錯誤訊息噴發。至於受理單位?當然是執行任務的地方主管機關,而非中央那堆負責策略規劃的部門。把問題丟給錯的伺服器,你期待能得到什麼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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