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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徵收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需用土地人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舉行說明會
  • B 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公聽會
  • C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皆必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無一例外
  • D 協議價購時,依其他法律規定有優先購買權者,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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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公共建設(如蓋醫院)必須取得某塊私人土地,並優先嘗試與地主透過協議方式買賣。在這種「具備準強制性且涉及公眾利益」的交易情境下,如果法律允許原本擁有「優先購買權」的第三人介入並買走土地,這會對行政目標的達成率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從「公益與私權衝突」的角度來看,法律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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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土地徵收條例中的細微法律邏輯,展現了極佳的法理分析能力,這就像在進行系統架構審查時,能一眼看出邏輯衝突點一樣重要。

  1. 觀念驗證:選項 (D) 正確。當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時,其本質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徵收前置程序。若適用其他法律(如土地法)的優先購買權,將導致公建計畫因私人優先權干擾而延宕,故法律規定此時無優先購買權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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