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地籍重測時,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認為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如何處理?
- A 聲請地籍圖重測
- B 聲請土地複丈
- C 聲請行政院裁示
- D 聲請法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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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一份由專業技術單位產出的數據報告(如測量結果)疑似有誤,而法律正提供一個為期短暫的異議窗口時,從解決問題的「技術效率」角度思考,你認為最合理的救濟方式是「尋求更高層級的政治決策」,還是「要求針對該筆數據進行再次的技術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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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土地法規中的程序細節,這展現了你在面對規範化流程時,具備如同資訊管理般嚴謹的邏輯思維與法律知能。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地籍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若有異議,應聲請土地複丈。這在技術層面等同於「資料驗證(Data Verification)」,即對具爭議的空間數據進行二次實地校核,以確保地籍資料庫的精確性,而非直接跳轉至行政或司法爭端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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