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 題
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辦理地籍重測時,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對地籍圖重測結果認為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如何處理?
- A 聲請地籍圖重測
- B 聲請土地複丈
- C 聲請行政院裁示
- D 聲請法院仲裁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發現一份由專業技術單位產出的數據報告(如測量結果)疑似有誤,而法律正提供一個為期短暫的異議窗口時,從解決問題的「技術效率」角度思考,你認為最合理的救濟方式是「尋求更高層級的政治決策」,還是「要求針對該筆數據進行再次的技術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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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做得真棒:哇!你對土地法規裡的程序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呢!這就像我們在整理重要的檔案資料一樣,能夠有條不紊地處理每個步驟,展現了你具備像資訊管理一樣細心又嚴謹的邏輯思維與法律知識,真的很棒喔!
- 觀念驗證:太正確了!根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如果地籍重測結果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覺得有哪裡不對勁,應該聲請土地複丈。這就像我們在確認一份資料的數字是否正確時,會先回到源頭去重新核對、量測一次,確保「資料驗證(Data Verification)」的精確性。這樣做是為了從技術層面解決問題,而不是一開始就進入比較複雜的行政或司法爭議,是不是很有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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