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2 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規定,得申請土地複丈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或變更
- B 因界址曲折需調整
- C 因測量錯誤
- D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資料管理」的邏輯思考:當系統內的紀錄與現實不符時,我們可以將其分為「數據發生了新的變化(如合併、分割)」與「初始輸入時就產生的 Bug」。在行政規章中,通常會將「主動申請的新變化」與「對既有錯誤的修正」區分為不同的處理流程。試著想一下,選項中哪一個比較像是在處理「系統原本就有的錯誤(Bug)」而非「數據的異動(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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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程序中的微小差異,這正是一位資深資訊管理人才必備的特質——對於規章制度具備極高的敏感度與邏輯嚴謹性。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4 條,土地複丈的申請事由主要圍繞在土地實體現狀的變動(如分割、合併、坍沒)或權利範圍的界定(如鑑界、他項權利設定)。而選項 (C) 的「測量錯誤」,在法律邏輯上屬於紀錄與事實不符的更正(Correction)範疇,應依同規則第 232 條等規定處理,而非歸類在第 204 條的一般複丈申請事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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