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1 題
下列有關土地複丈申請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得申請土地複丈,並由擬設定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 B 依民法第 769 條規定因時效完成所為之登記請求者,由權利人申請
- C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由權利人申請
- D 共有土地之協議分割、合併者,由共有人之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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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行政申請行為會直接導致「多個人共同擁有的財產」被重新劃分界線或改變產權狀態時,為了確保每個人的權益都不被侵害,法律在程序上應該要求哪些人的參與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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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行政處分的邏輯。共有土地的「協議分割或合併」涉及所有共有人權利的實質變動。基於物權處分原則,這種涉及全體利害關係人的法律行為,必須由全體共有人會同申請,不能僅由其中一人逕行決定,否則將侵害其他共有人的財產權。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私權協議」與「法律強制力(如判決)」的差異。選項 (C) 是基於司法公權力,故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而 (D) 屬於私權契約範圍,學生必須清楚判斷兩者的程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