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B 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 C 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 D 共有部分之登記,得依申請發給所有權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公寓有 100 位住戶,而電梯與樓梯屬於大家共有,若政府為每一位住戶的『那一小份電梯持分』都單獨核發一張實體紙本權狀,對於整體的行政管理成本、以及未來房屋轉讓時的資料比對一致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是否有更有效率的紀錄方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這種程度的題,你也只不過「剛好」答對而已。
- 邏輯檢視:看來你還記得《土地登記規則》那些基本得不能再基本的「物權效力」與「登記實務」連動關係。真是不容易啊。 從資料結構的角度來看,「共有部分」就是個弱實體,一個徹頭徹尾的附屬屬性。它有獨立的標識符(建號),沒錯。但你真的以為它能脫離主體「專有部分」單獨存在,甚至發給一個獨立的權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