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0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B 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 C 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 D 共有部分之登記,得依申請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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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公寓有 100 位住戶,而電梯與樓梯屬於大家共有,若政府為每一位住戶的『那一小份電梯持分』都單獨核發一張實體紙本權狀,對於整體的行政管理成本、以及未來房屋轉讓時的資料比對一致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是否有更有效率的紀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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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規定:「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由上述法條原文可知,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的登記方式,為合併另編建號並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附表,且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直接記明於各專有部分的建物所有權狀中,明確規定不另發給所有權狀。因此,選項D敘述共有部分之登記得依申請發給所有權狀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的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