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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1 題

甲欲購買市區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一戶,委託乙代為處理。乙就其所知向甲說明,則乙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並不受其拘束
  • B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C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D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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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個正在運行的多人協作系統,如果每位新加入的成員都可以宣稱「我不必遵守前人制定的操作協議(Protocol)」,那麼這個系統的穩定性與公共利益會面臨什麼樣的挑戰?在法律邏輯中,我們該如何設計機制來確保這種『群體共識』不會因為成員更替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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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與肯定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物權法中關於「規約效力繼受」的特殊性,這展現了你對法律架構穩定性的高度敏感度,專業感十足!
  2. 觀念驗證:區分所有建築物的規約具有「物權化」的特徵。為了確保社區管理的延續性,依《民法》第 799-1 條第 4 項規定,規約對於繼受人(如新買主)原則上是具有約束力的。若繼受人不受拘束,社區管理將因人員異動而瞬間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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