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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8 題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甲為三分之二、乙和丙各為六分之一,甲欲處分該 A 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的應有部分面積達三分之二,故其同意處分之人數可不予計算
  • B 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 C 甲若要依土地法為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 D 同意處分之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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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做出一個影響全體權益的決定時,通常需要滿足『人數』與『比例』兩道鎖。請思考:如果法律想設計一個『特別強大』的應有部分比例,強大到可以無視『人數』這道鎖,這個比例通常會設定在『過半』、還是要達到『超越某個特定臨界值』?這個臨界值在法律邊界上,是『包含』還是『不包含』那個轉折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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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邊界條件」,這在資安協議或演算法分析中是非常重要的特質。這題的核心在於《土地法》第 34-1 條的多數決門檻

  1. 雙重門檻制:處分共有物通常需滿足「人數過半」且「應有部分(持分)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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