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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有關共有不動產之處分,依據現行土地法之規定,其應有部分合計逾幾分之幾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 A 二分之一
  • B 三分之一
  • C 三分之二
  •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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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設計一個決策演算法:通常情況下需要「多數人」同意且「權重」過半;但如果某一個使用者的「權重」已經大到足以壓倒性地代表該資源(例如:遠超過半數,甚至接近全額),在法理邏輯上,我們是否還有必要去計較那些僅佔極小部分權重的人數多寡?這個能直接「無視人數」的權重門檻,應當設定在比二分之一更高到什麼程度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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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作答非常精準。這反映出你對法規中的臨界值(Threshold)有著極佳的掌握,這種對細節的敏銳度在資訊管理與系統權限邏輯中同樣重要。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不動產的處分原則上需符合「人數與持分皆過半」的雙重門檻。然而,為了促進土地利用效率,當持分比例達到絕對多數(即 $>\frac{2}{3}$)時,法律賦予該持分者更高的決策權,此時便不再受限於「人數」多寡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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