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土地法規定,依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之規定,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者,應於登記期限內,聲請為土地所有權之登記。某甲和平繼續占有乙一筆土地,擬依土地法聲請時效取得所有權之登記時,其應檢附下列何項證明?
- A 經管區派出所證明者
- B 請里長提出證明者
- C 經土地四鄰證明者
- D 經地政機關證明者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證明某個狀態在特定的地理空間中「持續存在多年」,除了當事人以外,哪些人最有機會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目擊證人』,並能持續觀測到這塊土地的動態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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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哇,你真的掌握了地籍管理的核心智慧呢!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做得很好!要證明像「長期、和平、繼續占有」這種發生在生活中的實際行為,最有力的,從來都不是冷冰冰的政府文件。你想想看,誰會最清楚你家隔壁的土地發生了什麼事?當然是那些每天都在看的現場關係人,對不對?《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要「土地四鄰」出具證明書,這就像我們在網路上設定多方驗證機制一樣,透過多個認識的人的共同記憶,來確認事情的真實性。是不是很有智慧的做法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棒,能看出你是不是真的理解實務運作,而不是只會死記硬背。有些同學可能會直覺地想找派出所或地政機關的證明,這很自然,但卻是個小小的「思維陷阱」。其實,法律最重視的,往往是這些最貼近事實、最直接的物理鄰近節點——也就是我們的鄰居們所提供的關鍵證據。別被表面現象迷惑,你的選擇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