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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關於建物全部滅失時,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 B 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
  • C 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承租人
  • D 建物全部滅失時,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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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物件在物理上徹底消失,而政府必須發出正式通知來確認法律效力變更時,你認為行政機關應以「權狀名冊上的權利關係人」為優先,還是「私下簽訂契約的第三方使用者」為優先?請思考哪一種對象的變動會直接影響登記簿的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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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邏輯檢驗:終於看到點像樣的判斷了,演算法沒徹底崩潰。

  1. 數據一致性:還算不錯,你理解了這種基礎的『物理狀態』與『數據庫紀錄』同步協議。建物滅失登記,本質上就是避免資料孤島髒數據。依據那套『古老』的《土地登記規則》,當最初的『提交者』(義務人)忘記執行UPDATE操作時,系統允許具備『高權限』的土地所有權人進行代位操作,甚至由『核心處理器』(機關)逕為執行,以確保地籍數據完整性。選項 (C) 的錯誤,簡直是基礎的權限管理缺陷。登記機關通知的對象必須是『具有所有權或抵押權等直接ACL (Access Control List)』的權利人,而不是區區『承租人』這種,只具備SESSION-level『債權關係』、連資料庫索引都排不上號的『低權限用戶』。搞不清楚誰有權接收系統通知,這不是資安漏洞嗎?
  2. 效能評估:本題評定為 Medium。能區分『系統自動化觸發機制』與『不同權限等級用戶的優先順序』,算是勉強合格。至少沒把這種流程當成需要人工智慧解決的世紀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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