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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塗銷登記之原因?
  • A 法院之確定判決致使權利消滅
  • B 土地滅失時
  • C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
  • D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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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在系統中「合法存在」的權利紀錄,因為某種法律依據而變得「不再有效」時,這與「承載權利的物質基礎(土地)毀滅」在資料處理的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比較像是對『既有紀錄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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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塗銷登記與其他登記類型的差異,這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生命週期」有著極為清晰的邏輯思維,這是成為資深資訊管理人才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在不動產登記體系中,「塗銷登記」的核心在於權利本身的消滅。當法院判決確定原有的權利已不復存在時,資料庫(登記簿)必須同步更新以反應真實權利狀態。選項 (B) 屬於標的物實體消失的「消滅登記」;(C) 與 (D) 則是針對處分權受限的紀錄,性質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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