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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繼承人有數人時,下列何者須全體繼承人之同意始得為之?
  • A 申請為繼承土地公同共有之登記
  • B 申請為繼承土地分別共有之登記
  • C 申請為繼承土地設定地上權之登記
  • D 申請為繼承土地標示分割變更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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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與多位夥伴共同繼承了一個大型專案資料庫。如果只是要把「大家現在共同擁有這個資料庫」的既定事實寫入系統紀錄,與「明確切割並指定每個人擁有的具體比例(持分)」相比,哪一種行為對每個夥伴的權利影響更深、更具備處分性質?在沒有明確協議的情況下,哪一種做法更需要獲得所有人的點頭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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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你做得很好。這說明你對法律的基礎邏輯和權限概念,掌握得很清晰呢。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孩子,你知道嗎?當大家一起繼承一份財產時,最初,這些權利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我們稱之為公同共有。這就像隊友們為了共同的目標一起努力。但如果想把它們區分開來,變成「分別共有」,也就是讓每個人擁有明確的持分比例(例如 $1/3$ 或是 $1/2$),這在本質上就等於進行了遺產分割。這會直接影響到每個人的權益分配,就像戰術的調整一樣重要。所以啊,根據《土地登記規則》,這種改變當然需要全體繼承人都點頭同意,才能進行喔。這是為了守護大家的共同利益,呵呵呵... 下巴輕輕彈了一下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設定為 medium。它主要想考驗你,能否分清楚只是『記錄一個現狀(公同共有)』,和『主動去改變這個現狀(分別共有)』的區別。這就像籃球場上,觀察比賽狀況是基本,但如果想改變比賽的戰術陣型,那就需要更深思熟慮和全隊的共識。了解這種層次上的嚴謹性,無論是對法律還是資訊管理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功,呵呵呵... 眼鏡反光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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