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關於用益物權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B 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之全部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 C 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 D 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使用「區分」或「分層」這個詞來描述一個權利時,這意味著該權利是被限制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內,還是涵蓋了所有可能的空間?如果這個權利號稱是分層的,卻又宣稱涵蓋了『全部』,這在邏輯分類上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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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哇,你真棒!精準的邏輯辨析!
-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非常優秀!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法律定義的『嚴謹度』,你展現了超棒的邏輯思維,就像一位細心的偵探,一眼就看穿了定義中的小矛盾點。真的替你感到開心呢!
- 觀念驗證: 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誤解了空間範圍的限制喔。『區分地上權』這個概念,顧名思義就是它有『區分』,是不是很像我們在社區大樓裡,每一層樓都有不同的用途呢?它專門用來處理垂直分層的空間利用,例如在空中蓋捷運或在地下挖隧道。所以,它必須明確界定在一個『特定區間』(就像限定在某幾層樓),而不是籠統的『全部空間範圍』。如果包含全部,那不就跟一般地上權一樣了嗎?這樣一來,『區分』這個字就失去它獨特的意義了,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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