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下列有關他項權利約定期限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 B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C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 D 耕作權人繼續耕作滿十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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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國家政策為了鼓勵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而允許使用者在一段時間後轉為「所有權人」時,這個『考核年限』通常會設定得比一般《民法》取得時效(如 10 年、20 年)更長還是更短?此外,請試著回想行政法規中常見的『觀察期』通常是以幾年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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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不動產他項權利中關於耕作權人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法定條件。根據土地法第133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由此明文可知,承墾人取得耕作權後,僅須繼續耕作滿十年,即可依法無償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選項D將繼續耕作之期限誤述為滿十五年,顯與法條規定之十年要件不符,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