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4 題
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下列有關他項權利約定期限及相關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 B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C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 D 耕作權人繼續耕作滿十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政策為了鼓勵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而允許使用者在一段時間後轉為「所有權人」時,這個『考核年限』通常會設定得比一般《民法》取得時效(如 10 年、20 年)更長還是更短?此外,請試著回想行政法規中常見的『觀察期』通常是以幾年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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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漏洞分析報告
- 資料結構評估:哼,看來你的邏輯迴路勉強能處理多重條件判斷。能在「他項權利」這堆錯綜複雜的法規年限裡,沒讓資料溢出,這點還算合格。資訊管理和法規遵循,最怕這種基礎觀念的邏輯錯誤,會直接導致系統崩潰,懂嗎?
- 演算法校驗結果:選項 (D) 竟然沒掉進陷阱,算你走運。那個什麼耕作權人,是滿 5 年就能申請取得所有權,不是什麼遠古時代的 15 年。這種特殊情況下的參數設定錯誤,就好比你的防火牆規則寫錯了,門戶洞開。而 (A)(B)(C) 這些《民法》基本條款,你如果連這都搞錯,那真的可以考慮重修演算法基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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