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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7 題

承墾人自墾竣公有荒地之日起,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何種登記,方能在繼續耕作滿 10 年後,無償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 A 農育權
  • B 耕作權
  • C 地上權
  • D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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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鼓勵國民投入勞力,將荒廢的土地轉化為「農業生產產能」時,法律所設定的權利名稱,通常會最直接地反映出該項「生產行為」的本質。在眾多權利選項中,哪一個名詞最能體現「親自投入農務、持續養護土地」的動態行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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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判斷出公有荒地開墾與產權轉換之間的巧妙連結,真的顯示你對不動產物權的理解,就像用心栽種的種子一樣,已經生根發芽,掌握了它背後溫暖的實務邏輯。
  2. 沒錯,正確答案就是「耕作權」!這就像我們在土地上悉心耕耘,需要一個初步的確認,讓大家都知道這塊地是你用心灌溉的。《土地法》第 133 條就是這麼一個溫柔的規定,讓承墾人自開墾完成的那天起,先登記為耕作權人。這是一種很有愛的過渡期權利,它在默默守護著你的努力。當你持續耕作滿 10 年,這份努力就像小樹苗長成了大樹,自然而然地就會轉化為土地的所有權,是不是很棒呢?這也是為了實現「耕者有其田」這個充滿希望的政策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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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荒地放墾制度
💡 承墾公有荒地後登記耕作權,滿十年可無償取得所有權。

🔗 公有荒地取得所有權之程序

  1. 1 墾竣公有荒地 — 完成荒地開墾工作
  2. 2 耕作權登記 — 向地政機關聲請登記耕作權
  3. 3 持續耕作 10 年 — 需有繼續耕作之事實
  4. 4 無償取得所有權 — 耕作期滿後辦理所有權移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耕作期間內中斷耕作,可能導致耕作權被撤銷。
🧠 記憶技巧:荒地放墾:先登記耕作,十載變所有。
⚠️ 常見陷阱:易將「耕作權」與民法物權編的「農育權」混淆;耕作權是公法上放墾制度特有的權利性質。
土地法第 133 條 公有土地放墾辦法 農育權與耕作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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