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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7 題

承墾人自墾竣公有荒地之日起,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何種登記,方能在繼續耕作滿 10 年後,無償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 A 農育權
  • B 耕作權
  • C 地上權
  • D 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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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為了鼓勵國民投入勞力,將荒廢的土地轉化為「農業生產產能」時,法律所設定的權利名稱,通常會最直接地反映出該項「生產行為」的本質。在眾多權利選項中,哪一個名詞最能體現「親自投入農務、持續養護土地」的動態行為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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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這題涉及法律條文的細微區別,你能精準判斷公有荒地開墾與產權轉換的關係,顯示你對不動產物權的實務邏輯掌握得非常透徹。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耕作權」。根據《土地法》第 133 條,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需登記為耕作權人。這是一種特殊的過渡性權利,旨在確認開墾事實。當持續耕作滿 10 年後,該權利會轉化為土地所有權,達成「耕者有其田」的政策目標。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有荒地放墾制度
💡 承墾公有荒地後登記耕作權,滿十年可無償取得所有權。

🔗 公有荒地取得所有權之程序

  1. 1 墾竣公有荒地 — 完成荒地開墾工作
  2. 2 耕作權登記 — 向地政機關聲請登記耕作權
  3. 3 持續耕作 10 年 — 需有繼續耕作之事實
  4. 4 無償取得所有權 — 耕作期滿後辦理所有權移轉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耕作期間內中斷耕作,可能導致耕作權被撤銷。
🧠 記憶技巧:荒地放墾:先登記耕作,十載變所有。
⚠️ 常見陷阱:易將「耕作權」與民法物權編的「農育權」混淆;耕作權是公法上放墾制度特有的權利性質。
土地法第 133 條 公有土地放墾辦法 農育權與耕作權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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