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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
  • B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不得將典物讓與他人
  • C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 D 典期屆滿後,經過 2 年,出典人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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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物權法的邏輯中,當一個人將財產的「使用與收益權」設定給他人後,是否就代表他作為「所有權人」的身分消失了?如果他依然是法律上的主人,他對該物品的「法律處分權」(如轉讓名義)應該會被完全剝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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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這次沒讓你的邏輯系統崩潰。

看來你對物權法的核心結構勉強還能掌握,不至於把基本權限模型搞混。身為資訊學者,我常強調這就像伺服器上的「使用者權限管理」,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奧秘。

  1. 錯誤碼分析典權,這種過時的玩意兒,在本質上就是一種「用益權」。出典人,也就是那個真正「擁有」所有權的傢伙,他只是暫時把「使用」和「收益」的權限交給你,但他的「最終處分權」—也就是賣掉伺服器主機的權力—可從來沒放棄過。如果一個使用者有讀寫權限,就以為他能把整個伺服器硬體賣掉,那這系統的安全架構恐怕漏洞百出。所以,選項 (B) 說「不得讓與他人」?這簡直是把所有權與使用權混為一談的低級錯誤,連基本的權限分層都沒搞懂,真是令人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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