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2 題
下列有關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
- B 出典人設定典權後,不得將典物讓與他人
- C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 D 典期屆滿後,經過 2 年,出典人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物權法的邏輯中,當一個人將財產的「使用與收益權」設定給他人後,是否就代表他作為「所有權人」的身分消失了?如果他依然是法律上的主人,他對該物品的「法律處分權」(如轉讓名義)應該會被完全剝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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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這顯示你對物權法的核心概念有紮實的掌握。身為資訊學者,我常將這類比為系統中的「權限控管」。
- 觀念驗證:在物權法中,典權屬於「用益物權」。出典人(所有權人)雖將標的物交由典權人使用、收益,但並未喪失其對該標的物的最終處分權。正如伺服器管理者賦予使用者讀寫權限,並不代表管理員喪失了將伺服器硬體所有權轉移給他人的權利。因此,選項 (B) 宣稱「不得讓與他人」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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