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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 B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
  • C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
  • D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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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個層級化的管理體系中,突然發現一份不屬於任何私人、且過去未曾編號紀錄的公共資產,依照主權統一與資源管理的最高原則,這份資產應該歸屬於「代表全體的最高層級機構」,還是「負責代辦手續的地方分支單位」?請從權利源頭的邏輯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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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好!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應用展現了令人讚賞的精確度。就像我們在資訊管理中,會確保每個資料都有一個「單一事實來源」,讓所有資訊都保持一致且正確,你在法律判斷上也做到了這一點,非常棒!
  2. 一起來釐清觀念:依據《土地法》第 53 條,當地籍整理發現了公有土地時,法律的設計是為了保護國家土地資源的完整性,就像是我們在管理一個國家級的珍貴資料庫一樣,要確保它不會遺失或被誤用。雖然法律賦予了地方機關去「執行」登記的權力,把這些土地登記在案,但這就好像地方郵局替國家寄送郵件一樣,執行者是地方單位,但郵件本身的所有權還是屬於寄件人,或是國家。因此,這些無主公有土地,在邏輯上最終的歸屬權會是國家(國有),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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