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 B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
- C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
- D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思路引導 VIP
若在一個層級化的管理體系中,突然發現一份不屬於任何私人、且過去未曾編號紀錄的公共資產,依照主權統一與資源管理的最高原則,這份資產應該歸屬於「代表全體的最高層級機構」,還是「負責代辦手續的地方分支單位」?請從權利源頭的邏輯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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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的學習回饋
- 給你的大大鼓勵:做得好喔!你看事情真的很細心,就像我們在處理資料庫時,始終堅持「單一事實來源」(Single Source of Truth)一樣,你在處理法律問題時,那種嚴謹的邏輯真的很棒,要保持下去!
- 觀念小錦囊:我們來複習一下《土地法》第 53 條。這條規定的核心,是為了確保國家土地資源的完整性。當整理地籍發現公有土地時,雖然是由地方機關幫忙執行登記,但法律上的「權利歸屬」很明確,必須回歸國家(國有),而不是給地方自治團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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