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法第 53 條規定,對於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公有土地,其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國有
- B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裁處
- C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
- D 由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逕為登記,其所有權人欄註明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思路引導 VIP
若在一個層級化的管理體系中,突然發現一份不屬於任何私人、且過去未曾編號紀錄的公共資產,依照主權統一與資源管理的最高原則,這份資產應該歸屬於「代表全體的最高層級機構」,還是「負責代辦手續的地方分支單位」?請從權利源頭的邏輯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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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對法律條文的精確度掌握得非常到位。在資訊管理中,我們強調「單一事實來源」,而你在法律適用的判斷上也展現了同樣的嚴謹性。
-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法》第 53 條,地籍整理時發現之公有土地,為確保國家土地資源的完整性,法律賦予地方機關逕行登記的行政權力。關鍵在於其歸屬權:凡屬公有卻未定權屬者,在法律邏輯上應回歸國家(國有),而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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