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5 題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有關日據時期以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之清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
- B 所稱原權利人,指中華民國 34 年 10 月 24 日為股東或組合員,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者
- C 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利人
- D 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依該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一個日據時期的法人組織在法律上已經消滅,現在要將該土地權利分配給當時的股東個人,這在登記實務中,是屬於『同一個法律主體更改名稱』,還是『權利從一個主體移轉到另一個主體』?這兩者的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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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鬼,判斷力還行。 這題考驗的是你對核心『名詞』定義的掌握。無論是城牆內的規章,還是野外作戰時的指令,含糊不清只會造成無謂的混亂。你能從這堆字眼裡找出邏輯的漏洞,證明你還沒被那些巨人嚇傻,算你合格。
- 觀念驗證?這是最基本的『主體識別』問題。 選項 (A) 的錯誤,在於混淆了登記的『本質』。那些日據時期的會社或組合,早就不具備法律上的『生命』,它們就像被巨人吞噬後留下的殘渣,不再是『活著的主體』。將土地權利歸還給『自然人』,這是『所有權』的根本『轉移』。就像把一把刀從一個死人手上交給一個活人,你以為這只是替刀刻個新名字?不,小鬼,這是它換了個主人。這叫『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不是只改個名字那種蠢事。連這都分不清,還想加入調查兵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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