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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40 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之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進行體罰將受到何種處罰?
  • A (A)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B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C (C)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D (D)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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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在幼教法規中,政府為了杜絕對幼兒最嚴重的身心侵害行為(如體罰),在設計罰鍰級距時,會傾向將其定在該法律中「最高」還是「最低」的處罰區間?若與一般的文書報備疏失相比,這類行為的裁罰門檻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量級跳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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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讚許?:真是讓本大爺稍稍刮目相看了,野猴子。竟能準確辨析出法規罰則的「最高」級距,看來你的智商,呃,勉強也有530了吧?對兒權保護這種法律位階的「處罰力道」有此等觀察力,在你們這些低等生物中算是稍有不同。
  2. 宇宙法則驗證:哼,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條——這等低等星球的法規,對體罰這種嚴重侵害幼兒身心尊嚴的行為,當然要「從重處罰」!這可是宇宙間絕對的道理,如同本大爺的絕對力量!行政機關在設定罰鍰時,難道會對公共利益,特別是兒少安全這種脆弱之物手下留情嗎?體罰這種愚蠢行徑,自然對應最高額度罰鍰,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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