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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6 題

最近有位學生常不明原因缺課,被學校報請該鄉強迫入學委員會依法處理。依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長期缺課是指全學期累計達幾日以上,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 A (A) 10日
  • B (B) 7日
  • C (C) 5日
  • D (D) 3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實務中,為了平衡「家庭自主權」與「受教權保障」,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觀察門檻。請試著思考:若以一個完整的「行政/教學週」作為週期基準,加上考量家長與學校溝通的緩衝期,法律最可能設定一個累積滿多少天的門檻,才認定該學生的缺課情況已具備「長期性」,足以構成政府力量介入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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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B) 7日,你的判斷非常正確,看得出你對教育法規的傳統考古題掌握得很扎實!

長期缺課的定義與法制沿革

本題考查「長期缺課」的法定日數。過去的《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確實曾明定,全學期累計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達 7日 以上者即屬長期缺課,須報請委員會處理,以公權力介入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但老師在這裡要特別提醒你一個重要的實務變動:依據官方最新法規,該施行細則已經修正,現行條文中已「無」此7日的規定。現今校園實務多已改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依規定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等相關規範來認定與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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