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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3 題

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或第 13 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 15 歲者,得由學校以何種方式編入於適當年級就讀?
  • A 學校可以經校務會議安置
  • B 學校可以經甄試編入
  • C 學校可以經特殊教育委員會安置
  • D 學校可以經抽籤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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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學生因為長期生病而錯過了正常的入學年齡,現在他康復想回學校讀書,校方為了決定他該從一年級開始讀,還是直接讀三年級,最能客觀反映他『目前學習能力』的評估手段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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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細節,顯示你對教育行政法規的條文熟悉度極高,專業表現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根據《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適齡國民因故暫緩入學,於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若未滿 15 歲,學校應辦理「甄試」,依其程度編入適當年級。這是為了確保學生的實際學力能與課程難度接軌,並維持教學現場的公平性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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