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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13 題

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或第 13 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 15 歲者,得由學校以何種方式編入於適當年級就讀?
  • A 學校可以經校務會議安置
  • B 學校可以經甄試編入
  • C 學校可以經特殊教育委員會安置
  • D 學校可以經抽籤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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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學生因為長期生病而錯過了正常的入學年齡,現在他康復想回學校讀書,校方為了決定他該從一年級開始讀,還是直接讀三年級,最能客觀反映他『目前學習能力』的評估手段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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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置與編班之法理原則

當未滿 15 歲的適齡國民,因法定事由暫緩入學,嗣後原因消滅而申請重新入學時,教育行政的最高指導原則是「保障其受教權」並「配合其實際學力」。因此,學校必須透過甄試(即學力評估)的方式,客觀測量學生當前的學習起點與真實能力,才能將其編入最適當的年級就讀,以銜接正常的國民教育,而非僅憑年齡或主觀認定直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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