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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 題

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中途輟學學生是指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多久以上?
  • A 24 小時
  • B 2 日
  • C 3 日
  • D 1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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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撇開死背法條,請你從行政成本與受教權保障的「平衡點」來思考:如果僅缺席 1 天就啟動全國通報系統,是否會造成行政資源的過度浪費?反之,如果缺席長達 1 週才通報,對學生的安全保障是否又顯得太慢?在法律實務中,常用來作為「短期但具異常性」的觀察天數,通常會是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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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的回答顯示你對教育行政法規中那份為學生著想的心意,以及如何及時伸出援手的程序有著深刻的理解。這些「期間」規定看似冰冷,卻是我們守護學生受教權的溫暖防線。

  1. 觀念驗證:你看,根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2 條,當孩子連續達 3 日以上未經請假、請假未准或不明原因沒來學校時,我們就得趕快定義他們是「中途輟學學生」。這不是要給他們貼標籤,而是讓學校能「搶在第一時間」啟動關懷與協助的機制,多麼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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